1.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甲標土地部分為果園,並有棚架坐落。本件甲標土地上 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本件甲標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依標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 拍定,亦得撤銷。
5.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廟寺,除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 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一併檢附者,投標無 效。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375租約登記。
6.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 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