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其上部分有鐵皮屋占用、部分雜林、部分空地、部分多輛車輛停放、 部分土地遭他人圍起使用,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建物、車輛、及占用人 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拍定後自行解決,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 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六、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 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 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