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土地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上為竹林及樹林。惟其使用 土地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實際使用狀況,請投標人仍應自行至現場 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
2.
拍賣之標的物係應有部分,債務人復未基於分管契約而實際占用特定部 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4.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如有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 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 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法院審核許可後,則有優先承買權;又若優先承 買權發生爭議,相關當事人應另行循相關程序主張權益,法院於該爭議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