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稱,161-1土地為雜林,331土地為竹林。
2.
以上情形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不動產之所在位置,並依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所作成,至於不動產實際之位置、其上究有無建物或其他工作物或其 他之物占用,仍應依地政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拍 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3.
331地號土地上設有農育權(每年地租金200元,地租金期限內已付清,存續期間30年,於105年11月1日設定登記),拍定後不塗銷。
5.
331土地均係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 規定,應買人必須具備原住民身分,並請於投標時提出證明文件(身份證 或戶籍謄本),另161-1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該土地為林地, 按土地法第 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