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2年11月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 上有一棟3層樓建物(門牌玉谷村玉谷104-2號)佔用。(註:經查此建物 為債務人母親所有)。
2.
債權人於112年11月29日具狀陳報:本件土地上建物由第三人許先生於約二 十年前向債務人之母親承租,一年一租,現做當舖使用。
3.
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 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7.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