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本院112年5月18日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界情形,本件拍賣標的土地部分為建 物佔用及道路,另依本院前案(109年度司執字第16004號)履勘本件拍賣標的土 地為水泥地,部分為建物(門牌號碼南上路493巷13之
2.
13之1號)及紅磚瓦地上 物佔用。其上地上物及建物使用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面積仍須經測量後方能 得知,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 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因查無債務人占有特定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桃市都行字第16131號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林口特定區計畫(民國59年11月30日)保 護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最新使用分區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 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 制。
5.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