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標的為雜木林,不臨路。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無分管約定,無出租、出借。據鑑價報告記載,標的位於地質敏 感區(山崩與地滑),地勢陡峭。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因查無債務人 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5.
本件土地為「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 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 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