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數棟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據債權 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之情形。上開建物占有使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亦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陳報,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本件拍賣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拍定後不點交。
2.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 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3.
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 人(限租地建屋者)就基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六、無他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