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45地號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2年6月27日現場指界、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45地號位於古庄54號建物旁,上有一廢棄地上物、雜草及道路。土地上之地上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6.
45地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拍定人(或承受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45地號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8.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