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2年8月1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85地號土地上有汐止區吉祥街12巷2號建物,同街8號及10號之建物占用等語。債權人陳報地上建物,經訪查住戶表示係土地共有人使用;第三人陳O賜陳報吉祥街12巷2號建物係其祖父向地主租地蓋屋。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6.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7.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