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標的上有部分為道路、空地、雜林,另有2間無門牌磚造建物部分占用。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物及建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
5.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拍賣標的上之建物,如有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7.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者,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賣標的上所設定之地上權,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者,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六、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