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 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
3.
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 交。
4.
本件執行標的所屬392地號上有冬山鄉太和路295巷23弄18號、20號建物座落;另有三棟 未見門牌之房屋與三間鐵皮屋(有頂無壁),供車庫與堆放雜物用;另種有果樹;其餘則為空地此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6.
本標標的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等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7.
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 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 本件投標。
8.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9.
本件執行標的土地,如有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之;如有地上權,則拍定後不塗銷,請投 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