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 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 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六、 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2.
拍賣土地現況:西嶼鄉合界段571地號:雜 草、銀合歡叢生,無聯外道路,人員難以進入,距離南側道路約85公尺,有無地上物坐 落其上以實測為準。上開查封標的債務人均僅共有持分,無特定佔有部份。
3.
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
4.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 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 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六、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