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4.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 條第1 項或民法第460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 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5.
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8.
拍賣土地現況:七馬公市東澳段410地號:中間有一門牌號 碼為文山路36巷5號房屋坐落其上,地政人員稱其上有62建號建物,因早期無圖可稽,現場建物與62建號 建物是否為同一建物難以認定,東側有一口井及一無懸掛門牌之空心磚、石造建物坐落其上,餘為雜 草、銀合歡叢生,人員難以進入,西側、南側鄰建物,西側臨路,有無其他地上物坐落其上以實測為 準。上開查封標的債務人均僅共有持分,無特定佔有部份。
9.
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 條第1 項或民法第460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 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1.
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