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 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4.
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7.
拍賣土地現況:五馬公市中衛段1572地號:雜草、銀合歡 叢生,無聯外道路,人員難以進入,距離東側道路約80公尺,有無地上物坐落其上以實測為準。上開查封標的債務人均僅共有持分,無特定佔有部份。
8.
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 條第1 項或民法第460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 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0.
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