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本件拍賣土地相連,447地號土地現係門牌號碼增進巷3號房屋前之空地、450 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增進巷3號之房屋1棟坐落、451地號土地上有無門牌之磚造1層加蓋鐵架鐵皮房屋1trial上物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2.本件均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3.
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者,須就本件拍賣 標的全部(即土地3筆)合併承買。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 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六、本件拍賣之450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增進巷3號之房屋(下稱該房屋)坐 落,又據房屋稅籍資料顯示,債務人為門牌號碼增進巷3號房屋(權利範圍 1/
4.
之房屋納稅義務人,惟因該房屋現況與房屋稅籍資料不符,故債權人 未聲請強制執行該房屋,該房屋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拍定人與該 房屋所有人間就該房屋坐落基地範圍成立之法律關係,如有爭議,以實體 確定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