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8月3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拍賣不動產係債務人及家屬自住,大 嫂及姪女亦同住,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75-20地號上有建物一棟及延旁搭建鐵皮屋,建物現狀為 一樓前面及旁邊均有雨遮,有營業(美髮業),二樓前廳供奉神明三太子,有神桌,牆壁油漆剝 落,三樓為屋頂突出物,本棟實際為二層建物,又據稅務人員在場稱,核稅籍建物一樓後方一部 分已不存在,經詢問債務人表示以前是車庫,後因外環道路徵用(即南雄南路),車庫已拆除不復 存在。另依鑑定報告記載,勘估標的位於關廟區南雄南路與608巷交叉口處,鄰近崇和國小, 175-20地號上坐落343建號建物,343建號為2層樓建物,坐落175-
2.
175-20地號,建物屋齡判 斷約40年,現場勘查建物屋況維護尚可。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 有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4.
本件係拍賣建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 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不動產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六、本件拍賣之343建號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建物部份可否辦理第一 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建物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 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5.
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證。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 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7.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