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2乾121491甲

臺南市東山區新田尾段204地號

3拍 不點交 待拍
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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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4/1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5/8 週三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51.9
保證金:
10.4
總坪數:
47.2
坪單價:
1.1萬/坪
持分地坪:
47.2 坪
總現值:
63.9 萬
拍後增值:
12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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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東山區 新田尾段 204地號,面積 7,915.9 m2,持分 133/6750,51.9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拍賣紀錄 (2)
1拍,2024/3/20,總底價 81萬,保證金 16.2萬,坪單價 1.7萬/坪,流標
2拍,2024/4/17,總底價 64.8萬,保證金 13萬,坪單價 1.4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8)
1.
本件甲標土地本件拍賣土地上有東山區田尾1號、1號之
2.
2號之
3.
3號、3 號之
4.
4號、4號之
5.
4號之
6.
4號之
7.
5號、6號等建物坐落,部分土地 上有第三人種植果樹。惟就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 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8.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 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 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 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 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9.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10.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11.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土地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亦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權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 合該優購之資格。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 之2第1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 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2.
本件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如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之順序。 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則依標別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 數宗不動產拍賣所有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 稅、房屋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縱有投標, 亦不予拍定。
13.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 別注意。
14.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 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5.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 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 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 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東山區 新田尾段 204地號
7,915.9 m2 × (133/6750) × 4,100 元 - 51.9 萬元
= 12萬元
鄰近待拍
2024/5/2
3拍 不點交
1.4 坪 / 1.5 萬
2024/5/2
3拍 不點交
7.6 坪 / 29.7 萬
2024/5/8
3拍 不點交
11 坪 / 12.4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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