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甲標土地本件拍賣土地上有東山區田尾1號、1號之
7.
5號、6號等建物坐落,部分土地 上有第三人種植果樹。惟就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 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8.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 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 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 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 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11.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土地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亦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權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 合該優購之資格。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 之2第1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 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2.
本件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如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之順序。 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則依標別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一宗或 數宗不動產拍賣所有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 稅、房屋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縱有投標, 亦不予拍定。
13.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 別注意。
14.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 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5.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 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 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 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