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處有建物占用部分(門牌號碼嘉義縣民雄鄉大崎村11鄰內埔仔11-1號)、部分空地、部分 種植景觀植物,據債權人稱,為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出借,無分管契 約,債務人於113年1月16日陳報,為共有人共同使用,建物為有權占用土 地,有口頭分管契約;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 係拍賣應有部分,為共有人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上有所有權人不明之建物(數間),不在拍賣之範圍,占用土 地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且建物占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請投標人注意。
4.
拍賣之土地上有第三人種植景觀植物等,不在拍賣範圍內,投標人請注 意。
5.
本件編號1土地係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 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 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 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