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10月26日查封,地政人員指稱715地號土地上為稻田。嗣債權人具狀陳 報,其系爭土地上農作物為債務人種植及所有。以上等情,請投標人先行注意 查證。本件拍定後,俟短期稻作收穫後,再行點交。
3.
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下列之人按次序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6.
毗連耕地之現耕 所有權人。六、本件土地為農牧用地,私法人應買,須受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限制,並 應併於投標書內提出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7.
依新竹縣政府113年1月16日府地劃字第11303313trial,715地號土地 位於新竹縣麻園農地重劃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