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據查封筆錄、鑑定報告記載:114-2地號土地未臨路,目前為雜木林及部分茶樹。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等語。本件拍賣之土 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之土地上有雜木、茶樹等作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 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5.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非都市土地,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森林區林業用 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 (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 用途以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