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況有建物坐落;據債權人代理人查報,拍賣 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或債務人現實占有部 分,且土地上建物未併附拍賣,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 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3.
基地出賣時: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6.
123地號土地經雲林縣政府112年10月6日函復,經查已為
7.
(雲)營使字 第114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請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土地利用之限 制,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8.
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執行費、土地增值稅時, 他標即予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 於拍定前得指定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