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系爭土地為空地,數間平房,上開建物占 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 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第一拍價格參酌前案鑑價報告及歷次拍賣價格核定。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一0四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