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5為水池、雜樹林、編號2土地為雜樹林,編號3土地部份為 道路、部份有建物坐落、部份雜樹林,編號
3.
7土地相連,地上有雜樹林、尚 有建物坐落,另據鑑價報告記載:編號
4.
5土地上種植果樹及水池、編號2土 地有雜木及果樹、編號
5.
7土地上有果樹及建物,上開地上物權利歸屬及占 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 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
7.
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 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 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 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 許可者,不在此限。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 明,審慎投標。
8.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9.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 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 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trial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 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