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30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 市平溪區竿蓁林44號建物東方約740公尺處,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等 語。
2.
依據民國113年1月出具之鑑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 平溪區竿蓁林44號建物(平溪淨水廠)東方約740公尺處,為雜木林且無路可 達。無鄰近之市場及學校,為平溪區外圍偏遠山坡地,大眾運輸條件差。 使用分區為森林區之林業用地。」等語。
3.
拍定後,不點交。(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戊標、己標順序依序開標,倘 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 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 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 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