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31-1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 北市平溪區竿蓁林44號建物東北方約740公尺處,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 等語。
3.
依據民國113年1月出具之鑑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 平溪區竿蓁林44號建物(平溪淨水廠)東北方約740公尺處,為雜木林且無路 可達。無鄰近之市場及學校,為平溪區外圍偏遠山坡地,大眾運輸條件 差。使用分區為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等語。
4.
本件為拍賣執行標的之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特定占用部分,拍定後不 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共有 人僅得就其共有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且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 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本件拍賣之土地倘經優先承買後,原 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各就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 承受),不得異議。
5.
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戊標、己標順序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相關 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 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 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