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位於新北市貢寮區嵩陽 街40之1號西南方490公尺處,現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3.
本件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本標拍賣土地為「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土地,土地使用分區:農業區。 六、本件拍賣標的之相關通行土地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5.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 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 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 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6.
本件分標拍賣,如其中一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 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經拍定,本院 亦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 務人未到場指定,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