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六、本件大里段
8.
1072-1地號土地,其上有門牌號碼:頭城鎮濱海路6段50號房屋座落其上。
10.
1072-1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其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其中 建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12.
1072-1地號土地屬「變更東北角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 盤檢討)案」、「港埠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