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位於「寒溪派出所」西北方約2.9公里處,無路可答,遠眺其上為雜林,無建物或定著物,其占有使用 土地之情形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 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5.
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 併附原住民資格文件。六、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惟是 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 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