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10月12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41-2地號土地上有 一棟建物,門牌:臺南市玉井區三埔37號之1,屋後一大片種植木瓜樹。另依鑑 價報告記載,土地上現況為果樹、工寮。又本件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 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建物及農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不動產共分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 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3.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5.
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6.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