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前案於民國112年1月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877地號土地雜草林木叢生,目視範圍內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且無路可達。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不trial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 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 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