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2年6月27日查封trial即債務人之弟陳○威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 房屋現由其與其配偶、母親共同居住,無分管車位。」,頂樓有鐵皮增建,供堆放雜物 用。 於民國112年9月22日勘測頂樓增建,由在場人即債務人之弟陳○威開門,並稱該增建 係共有人共有。該頂樓增建係一鐵皮屋,與756建號並無室內梯。
2.
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 列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於112年12月18日回覆以警政系統查無相關資料,無法確 知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經基隆市消防局於112年12月8日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 紀錄;經基隆市政府於112年12月13日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 相關資料供參。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 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 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 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 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3.
1015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拍定人 應自行承擔遭拆除風險。
4.
本件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建物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