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09年2月21日假扣押查封債務人即共有人曹○立之應有部分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 深鎖,敲門無人回應,看似空屋,據鄰居表示房屋無人居住、據債權人代理人查報房屋並無 增建之構造;嗣本院於112年12月7日赴現場調查時,債權人即共有人吳○華稱房屋目前無人 居住,屋內部分區域牆壁泥塊掉落、鋼筋裸露,且堆滿共有人許○玉所有之雜物。以上等 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 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土地屬住宅區。且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 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拍定後建物點交。
4.
優先承買權:一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 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二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 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5.
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 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