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1月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稱:1‧新北市五股區(下同)五股坑二段1223地號土地,位於壟鉤路11─1號鐵皮工廠後方,現況為墓地;2‧五股坑二段1229地號土地,位於壟鉤路11─1號鐵皮工廠沿壟鉤路至外寮路為止,有部分鐵皮工廠占用其上,現況為雜木林,無道路可通達;3‧五股坑二段1229─1地號土地,位於壟鉤路與外寮路交界處,壟鉤幹B5149DD21電線桿(路燈定位編號
2.
後方往內推50公尺之雜木林,似有一墓地,無道路可通達等語。惟其等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就此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關於土地相關形狀、坡度、臨路情形等,尚難以文字予完整描繪,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
3.
五股坑二段1223地號土地目前為墓地,拍定後不點交;五股坑二段
4.
1229─1地號土地,因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亦不點交。
5.
關於本件拍賣標的之使用分區,據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示,五股坑二段1223地號土地依林口特定區計畫(59年11月30日)為保護區,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五股坑二段
6.
1229─1地號土地依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75年10月30日),分別為保護區、農業區,均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7.
另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北市五股區公所函所示,本件拍賣標的經查詢均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又本件拍賣標的是否業經徵收、協議價購,或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以行投標決策,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0.
1229─1地號土地,因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得標,則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者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本件拍賣標的上之建物所有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等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倘主張優先承買者因故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本件拍賣標的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需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俟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1.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2.
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
13.
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