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於112年9月21日至現場查封,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869地號土地上有三合院(有2個門牌:快速路九段439巷205號、三座屋22號),部分水泥建物(門牌:快速路九段439巷211號);868地號土地上有建物(門牌:快速路九段439巷201號)。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有建物、或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如有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3.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屬公同共有關係,其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為之或提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證明文件後,始得主張。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所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另共有人不得僅對數筆有優先購買權之不動產中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
4.
本件建物非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又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建物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已就其餘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5.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法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網路公告及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