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執行筆錄、查封筆錄記載:257地號土地上有作車庫使用之鐵皮建物坐落,
2.
351地號土地為柏油道路,256地號土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彰南路三段
3.
337號)坐落,352地號土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彰南路三段329巷1號)及鐵皮棚架坐落,部分為柏油道路,部分為空地種蔬菜。據債權人代理人稱
5.
351地號土地供公眾通行之用,僅就應有部分執行。
7.
257地號土地相鄰,地形略呈長方形,地勢平坦,東側臨約12米彰南路三段;
8.
352地號土地相鄰,地形略為長方形,地勢平坦,標的即約3至8米自強路56巷。
9.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0.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