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90地號土地相連,有三合院建物坐落,部分雜木林及空地。債權人代理人表示,土地為共有人占有及使用,建物非在拍賣之列,且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4.
161地號土地為農業區,160地號土地為住宅區;290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5.
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若查明屬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2條規定之情形,則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有優先承買之權。
6.
土地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全部土地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如就其中部分土地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土地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請投標人自行評估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