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15─3地號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位於新北市深坑區萬福路175號東方約12公尺之雜木林及農作,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2.
據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2年8月8日新北店地登字第1125892189號函稱,該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該地為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