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1179地號等6筆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法院112年12月28日現場指界、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
4.
580公尺,無路可達,為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為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6.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1554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