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及執行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相連,均未臨路,出入須經他人土地,其 上坐落22建號,部分為空地,種植桂花,491地號另有水池一座,經檢視查封建物有增建 (暫編59建號),三樓前方為神明廳,前方陽台種植多棵桂花樹、1棵芭樂樹;第三人即債 務人之弟在場陳稱建物係其無權占有使用,債務人並未居住於此;經現場調查建物之一樓前 方房間、二樓房間均有嚴重漏水及壁癌,二樓房間天花板塌陷,因地震導致外牆剝落,有裂 縫;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土地現由債務人之弟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事,地上物請求一 併估價拍賣。
2.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皆為近似矩形,地勢皆平坦,非臨街地。
3.
民國98年7月3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之妻在場陳稱建物自住;112年11月16日履勘時,建物為第三人無權占有使用,其占有係在本院查封之後,不得對抗債權人,拍定後點交。
4.
拍賣土地上農作物(桂花樹、芭樂樹)之價值,本院已列入土地價格中,就實際數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數量如有增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請求增減價金。
5.
拍賣之59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 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六、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森林區丙種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