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指界時陳稱4594地號土地有二間無門牌號碼之一層樓平房座落其上、另部分土地位於上開建物後方,上有雜樹及雜草,4650地號土地則為雜草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4650地號土地拍定後抵押權塗銷、4594地號土地無抵押權設定。
3.
本標二筆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六、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執行法院或本公司主張優先承買。
4.
本標二筆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5.
本標二筆土地均為重劃區內之耕地,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出售時優先購買權之次序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6.
本標二筆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其上已提供興建農舍(304建號),該農舍之所有權人對本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