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第三人稱目前由債務人占有使用,有無使用或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及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全部標的一同應買。若建物共有人及土地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則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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