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查封時,經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 1256-
3.
133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泰山區大科路138號、136號上,1256 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泰山區大科路140號上,9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泰 山區大科路138號西北方90公尺,為一雜林地。經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員警調 查前開136號房屋由第三人吳進勝使用、138號房屋由第三人吳進明使用、 140號房屋由第三人吳銀得使用,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113年1月10 日函及房屋現況調查表可稽,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 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 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9地號為林口特定區計畫(59年11月30日)之保護區, 1256地號為林口特定區計畫(59年11月30日)之保護區,1256-
5.
1332地號 為變更林口特定區(部分1.住宅區為道路2.坡地公園為道路3.保護區為道 路)(75年11月5日)之道路用地,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 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6.
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 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7.
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 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租地建物,應於拍 定前向本院陳報)。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 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9.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 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