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查封物分甲、乙、丙、丁、戊、己、庚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 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 定。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
4.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查封物分甲、乙、丙、丁、戊、己、庚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 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 定。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