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履勘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1477地號土地為雜草空地,1451地號土地為道路空地,1495為未臨路之雜草空地。
3.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1451地號土地為部分道路,部分為雜草空地;1477及1495地號土地現況為部分道路,部分為雜草空地。
4.
惟就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5.
本件甲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 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 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 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6.
本件甲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8.
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但是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且 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
9.
三筆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一般農業區,若土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 第
10.
107條或民法第460 條之1第1項規定,亦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惟承租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購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 人是否有相關法律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資格,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 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1.
又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 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12.
若其中一筆或數筆土地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或承受 人就剩餘之未行使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13.
本件甲標之部分土地是否屬於既成道路、既成巷道及是否有成立公用地役 關係等均不明,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之。
14.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 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16.
1451地號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使 用地類別為養殖用地;
17.
147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 類別為養殖用;
18.
149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 養殖用地。該3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 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 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