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3年1月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為雜林、 道路,部分為新埔鎮水車頭段511巷23弄21號建物之鐵皮占用,前案查封 時,在場建物所有人稱伊維土地共有人。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 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 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 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以上地上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使用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解 決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
3.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法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 宜,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5.
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 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六、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 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 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6.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 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 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7.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8.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