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597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有房屋佔用,600地號土地 為道路,617地號土地上有數間房屋佔用,建物所有權及占用權源不明,且不在 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查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 後之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方式: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六、優先承買權: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trial。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 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本件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 合民法第426條之
6.
或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者,應提出證明 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承買權並優於共有人。
7.
其他事項: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 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 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 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 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 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