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以新北市貢寮區雞母嶺街22 號為基準點,340-9地號位於基準點西北方205米,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有產 業道路經過;371-2地號位於於基準點西南方88米,為雜木林,無路可達;374-3地號位於基準點西方380米,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南部有產業道路經過; 376-5地號位於基準點西北方616米,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北部有產業道路經 過;482-5地號位於基準點西北方1.17公里,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6.
482-5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 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 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 併投入標軌,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7.
本件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應須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若無法全體共行使時,不得單獨主張優先 承買。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 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 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 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六、本件拍賣371-2地號土地為「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 區計畫」範圍內土地,土地使用分區:農業區。
10.
482-5地號土地未臨路,相關通行 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11.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 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 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 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