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分甲、乙、丙三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 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
3.
乙標:拍賣之土地建物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每宗 價額之加總金額與書明之總金額不符時,以總金額為準。
6.
780地號土地係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782地號土地係山坡地保育區交通用地。
7.
據查封筆錄記載:拍賣之644地號土地上有部分果樹,部分景觀樹,1間無門牌鐵皮屋,臨路;782地號土地為道路;780地號土地上有18建號建物(有增建,經測量後,暫編定為18-1 建號建物),其餘部分為空地、果樹及雜木。18建號建物之共有人在場略稱,18建號建物為 其父親所蓋,由兄弟2人繼承,約定由債務人使用面對建物的左邊,共有人使用右邊區域, 另面對18建號建物左邊的建物為債務人所蓋(經測量後,暫編定為18-2建號建物),右邊為共 有人所有。債權人代理人稱
8.
782地號土地為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等語。又據執行筆錄記 載:債務人在場略稱,18-2建號建物為債務人所搭蓋、使用等語。乙標拍定後,除18-2建號 建物為債務人使用,拍定後點交外,其餘拍賣之
10.
18-1建號建 物均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六)據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民國113年1月15日竹地一字第1130000190號函略謂:新福興段
13.
644地號土地併同拍賣移轉。另782地號土地為780地 號土地之出入道路。因此,乙標應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人應 就乙標拍賣之土地及建物全部一併承買。優先承買順序如下:
14.
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 類第21號研討結果參照)。
17.
18-2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 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18.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載 「拍定後點交」,亦不得點交,請買受人注意。
20.
780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又乙標係分別標價合併拍賣,私法 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 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