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查封土地上有三合院二座(門牌:土溝43號、44號),後方尚有2建物(無 門牌),內有私設道路。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地上物權屬及占有法律關係不 明,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以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優購權身分之有無以拍定時為準,且主張優購權人須於優購期間內 提出有優購權之證明文件(如租賃契約等)以供審查後,始得優先承買。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投標前自行查明並 審慎投標。